
组织架构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8.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9.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10.决定终止事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 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宗旨,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4.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节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能在本会领取薪酬。
(一)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 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 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 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 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 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3.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 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秘书长为聘任制,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3.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13.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14.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1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召开、选举、换届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 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增补理事。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本会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一)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吸收、增补、确认、除名理事;
3.筹备、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执行本会的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7.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或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2名或以上。监事长由监事 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一)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二、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由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三、本会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当届理事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换届会员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四、本会采用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
五、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产生;
六、选举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七、选举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八、填写选票,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不同意划“×”、弃权划“0”;
九、选举之前,应说明与会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十一、选举设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 1 名,计票人 1 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加盖“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公章。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且诚信度较好的企业,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七)如实登记会员情况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五、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六、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九、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十、对环境监测工作有重要贡献和影响的人员,本会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为本会的顾问。
理事会选举办法
一、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具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的职权。
三、理事会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本届理事会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选举。
五、因故缺席的会员(代表)不能委托投票。
六、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1人,监票2人,对发票、投票、点票、计票进行全程监督。监票人名单须经过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单位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七、理事对选票上的候选单位,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单位。填写选票时:
(1)赞成候选单位的,请在选票上方格内写上“√”符号;
(2)反对候选单位的,请在选票上方格内写上“×”符号;
(3)对候选单位投弃权票的,请在选票上方格内写上“О”符号。
八、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九、计票事项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在大会宣布计票结果。
十、本选举规程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25000 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三、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执行秘书长或以上职务人员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涉及投资等重大项目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三)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四)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五)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
四、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党务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协会开展行业相关项目(如:培训、考核等)的费用等。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务费等协会会务费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
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
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业内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五、协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理事会通过。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议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使协会会议、培训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日常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日常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会议、培训。
三、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协会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会、会员大会、协会年会、专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调研、行业研讨/论坛、交流会、标准制定、展会)等会议以及各类全省性或区域性会议。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协会举办的各类监测业务相关培训等。
年度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秘书处负责筹备,所有会员单位参加。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协会年度工作情况及财务工作汇报及次年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通报、讨论行业重大情况;表彰先进;专题研讨;制定和修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等。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办公会召集,秘书处负责筹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原则上为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负责人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主要研究日常运营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部署近期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对协会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部署近期工作重点。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集。各部门协调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召集,灵活安排时间。主要内容为总结部门工作,安排近期工作,沟通跨部门协作事宜。
四、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一节 分类和审批
五、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六、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的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协会团体会员大会、协会年会和其他全省性或区域性会议。
(二)二类会议:除一类会议外的业务性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小型研讨/交流会、座谈会、评审会。
七、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协会召开会议,需根据规定和协会实际工作情况择期执行。
第二节 会议组织
八、会议会期不得超过5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天。
九、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十、承办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话、网络视频、邮件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话、邮件等方式。
十一、不能够采用电话、网络视频、邮件等方式承办的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承办。
第三节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十二、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格式见附件),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十三、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物资运输、会议代表接送站,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十四、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协会经办人员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十五、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原则上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四节 报销结算
十六、 协会承办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财务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十七、关于会议费支付,凡超过1500元以上金额,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对公银行转账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节 监督管理
十八、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十九、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十、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及福建省颁发的关于违反财务系列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二十一、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根据协会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经协会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择期执行。
第二节 培训组织
二十二、培训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培训产生费用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二十三、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20以内。
二十四、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考察、参观。
二十五、组织培训按实际情况开展,采用网络、视频现场召开等方式。
第三节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十六、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格式见附件3),控制培训费预算。
二十七、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除上述费用外如设备租赁费,快递费,医药费等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二十八、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异地培训费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综合定额标准浮动10%-20%。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二十九、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讲课费和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授课老师的城市交通费按照协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协会主要领导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一)培训期间产生考试出题费、改卷费参照师资授课费执行。
第四节 报销结算
三十、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其他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如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通过会长办公会审议。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十一、有关环境监测业务相关的理论类培训班所产生的培训费向报名培训单位按500-1500元/人.天收取。每期培训班根据成本核算开班。实操培训班费用在理论培训基础上增加每期培训耗材(标样)的市场价,实操专用场地费和设备仪器等材料费根据培训的项目合理而定。
第五节 监督检查
三十二、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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