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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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taf7733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单位: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倡导守法与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正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会编制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2020110经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检查

请签约单位逐条对照《公约》要求,做好自查与改正工作。

二、签约方式

(一)现场签约:2020110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暨行业自律签约仪式上现场签约。

(二)通讯签约:签订书(见附件)一式两份,需企业法人或授权代理人(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我会。

三、名单公布

签约单位名单将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亲清服务平台与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执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签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签约人履行公约行为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张婷18059096089 

邮箱:2338661379@qq.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屏路25号屏东城4105

 

附件:1.《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2.《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试行)》签订书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2020114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秘书处              2020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髙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充分发挥监测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朿机制,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倡导环境监测行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我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5〕52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业务的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自觉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从维护我省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优化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负责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及对签约人履行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执行环境监测及监测设施运维规范,积极履行自律义务,并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协会的监督及自律公约条例。

第二条 严格按照计量认证及其它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项目参数、有效期等各项限定开展业务。不伪造、涂改、转借计量认证资质、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三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在监测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监测数据、监测报告、评价分析报告等内容和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 坚持行业准则,杜绝违规经营。

(一)依照国家和省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开展客观公正的监测业务,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证认可范围开展经营

(二)不向无资质或资质与检测业务不符的机构和个人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不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

(三)不得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七条 坚持诚实公正,摒弃弄虚作假。

(一)不泄漏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不得接受委托方及相关利益方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原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三)不得签定阴阳合同,并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八条 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

(一)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不以任何理由容纳或实施损害同行信誉的行为,任何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测机构选择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

(二)严禁用恶意降低检测收费标准、采用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三)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从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入手,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保护诚信的职业操守能够落在实处、规范到人。

第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开展相应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与开发,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主要职责是向签约人传递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人的意愿和要求,协调签约人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维护签约人的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在对签约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树立和宣传诚信守约的先进典型;要接受社会各方对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时也要听取涉及违约当事人的合理申诉;对签约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要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签约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公约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协会理事同意,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一)提出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在协会公众号、网站会刊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告;

(二)取消其协会相关职务资格并公告。

(三)将签约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试行)》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条款,自觉履行行业自律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律公约”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经营;通过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环境监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全行业的声誉,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签约单位:                              (盖章)                   

 

签约代表:                

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人(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签约时间:             

 

 

 

 

附件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兹授权       同志,性别:   ,身份证:             ,职务:          。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于签署《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试行)》签订书,并代表我单位与贵会协商以及执行一切有关于此的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委托期至           日。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